1、一般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用,在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的15%以内部分,可以直接扣除;超过部分则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2、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的15%。 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、医药制造、饮料制造(不含酒类制造)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在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30%的范围内,可予扣除。 超出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
3、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除部分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,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部分可据实扣除。换句话说,这部分费用可以全额计入当前年度的成本或损益,从而相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。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鼓励企业进行正常的广告宣传,以拓展市场和提升品牌影响力。
4、广告费用的扣除标准是:为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的15%扣除,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。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、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(不含酒类制造)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,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30%的部分,准予扣除:超过部分,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